旅行社設立許可申請時間、條件
時間:2017-09-28
1、申辦單位向擬設地的區、縣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提交上述有關申報材料。
2、區、縣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對申報材料進行預審,對符合規定的申請者發給《上海市旅行社申報技術報告書》,一式三份(可在上海旅游政務網下載)。
3、區、縣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在自受理申請之日起的20日內作出是否許可的決定,許可設立該旅行社的應出具書面批復,并由上海市旅游局核發《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不予許可的,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4、申請人持《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和批復件到所屬轄區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登記注冊和領取營業執照。

5、旅行社應當自取得《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在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指定銀行開設專門的質量保證金賬戶,存入質量保證金,或者向作出許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提交依法取得的擔保額度不低于相應質量保證金數額的銀行擔保。經營國內旅游業務和入境旅游業務的旅行社,應當存入質量保證金20萬元。
備注:注冊地址我司可提供,注冊在楊浦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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